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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中小企業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
信息來源:國經貿中小企 時間:2005-11-12
關于加強中小企業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
國經貿中小企[2001]3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廳(局)、財政廳(局)、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海關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證券監督管理辦公室、質量技術監督局、外匯管理局,國務院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于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若干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59號)精神,引導中小企業增強信用觀念,提高中小企業的整體素質和綜合競爭力,改善中小企業信用狀況,創造良好的信用環境,現就加強中小企業信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中小企業信用管理的重要性
1.信用是市場經濟的重要基礎,規范有序的市場經濟活動需要建立一個能夠有效調動社會資源和規范市場交易的信用制度。良好的信用關系是企業正常經營與國民經濟健康運行的基本保證。改善中小企業信用狀況,對于提升中小企業整體素質和綜合競爭力,抵御信用風險,改善中小企業融資條件,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加強中小企業信用管理,對于實現宏觀調控目標、扶持優強中小企業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作用。
2.近年來,中小企業在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個別中小企業的一些欺詐行為和由此引發的抽逃資金、拖欠賬款、逃廢銀行債務、惡意偷稅欠稅、產品質量低劣等信用問題,已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中小企業的整體信用形象,成為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突出問題。特別是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我國即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情況下,沒有良好的信用,將難以保證宏觀經濟政策的順利實施,難以保證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和社會經濟的安全運行。加強中小企業信用管理已成為提高中小企業信用,增強企業抵御市場風險能力的迫切要求。
3.中小企業信用狀況是中小企業在持續經營期間,對外進行經濟交往的基本信息的集中表現,它主要包括企業登記、合同履行、應收應付賬款、銀行貸款償還、產品質量、企業經濟合同糾紛以及法定代表人信用記錄等情況。加強中小企業信用動態監管工作的目的,一是促進中小企業改進自身的信用管理,提高信用管理對企業發展的貢獻程度;二是推動政府培育良好的信用環境,實現產業、產品結構調整和升級的良性循環。
二、加強中小企業信用管理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1.指導思想: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建立良好的信用制度。要面向市場,加強中小企業的信用管理,提高中小企業的信用等級;運用市場機制,強化信用管理的內部約束機制和利益激勵機制;在法律框架內,按照規范、有序和不搞重復建設的原則,充分發揮人民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工商登記年檢等系統的作用,培育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的社會化信用體系,有步驟地建立中小企業信用狀況評價體系,建立信用風險的防范、信息披露和監督管理系統;制定相應的法規為中小企業的信用提升創造有利的條件。
2.基本原則:充分發揮政府部門和市場的作用,調動社會各界的積極性,加快中小企業信用工程的建設。按照“制定政策、創造環境、加強監管、提高信用”的原則,鼓勵中小企業加強信用管理,推進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重視發揮行業協會等相關中介組織在為中小企業提供資信調查和信息咨詢方面的作用。
三、培育中小企業的良好信用
1.中小企業要遵循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原則,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自覺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2.中小企業要依法建帳確保會計資料真實完整。要嚴格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會計核算,不得賬外設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禁止一切弄虛作假的行為。
3.中小企業要加強財務管理,建立財務預決算制度。中小企業按照國家統一的財務制度建立內部財務管理辦法。要以現金流量為重點,對生產經營各個環節實施預算管理,嚴格限制無預算資金支出,最大限度減少資金占用,保證按期如數償還銀行貸款,樹立在銀行等金融機構中的良好信用形象。強化內部管理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對應收應付賬款的嚴格管理,認真審查收貨單位或銷貨單位的償付能力和信用程度,避免和減少企業間相互拖欠。同時,要按規定編制年度財務預算,真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
4.中小企業要加強質量管理。堅持質量第一、用戶至上的方針,樹立最大限度滿足用戶需要的質量觀念,搞好產品從開發、生產、銷售全過程的質量控制,嚴格按標準組織生產,強化質量檢驗和計量標準化工作,確保不合格產品不出廠,努力改善產品售后服務質量,嚴禁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
5.中小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及時足額繳納應繳稅款。涉及外經貿業務的中小企業,要嚴格遵守國家外匯管理和海關管理的法律、法規。
四、中小企業信用管理工作的實施
1、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政府有關部門要指導中小企業建立信用管理的基本制度,加強培訓,指導經營者樹立良好的信用意識。強化中小企業經濟交往對象的資信管理,防范信用風險。實施中小企業信用工程,充分發揮中介機構對中小企業信用管理的促進作用,制訂中介機構的相關執業規范,創造中介機構公平競爭的執業環境,提高中介機構對中小企業信用的約束力。
2.加強組織協調,實現中小企業信用監督管理的社會化。各級經貿、財政、金融、稅務、工商、質量技術監督、海關、外匯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要探索建立部門間聯合的信用信息征集與信用評價體系。要制定措施支持社會信用服務中介機構收集和匯總中小企業的有關信用信息,充分利用計算機和網絡等先進技術和現代化工具,在法律框架內,逐步建立信息發布、信息共享和網絡化的信用體系,實現中小企業信用資料的查詢、交流及共享的社會化。
3.制定中小企業和中介機構信用評價標準,為開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等工作提供基礎資料,同時將信用評價的結果及時提供給有關金融、稅務、工商、海關等部門,以便對不同信用狀況的中小企業采取不同的監控措施。規范中介組織行為,對蓄意出具虛假驗資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審計報告、質量認證等的中介機構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直至取消其相關執業資格,嚴防中介機構與企業合謀欺詐的情況發生。
4.各級經貿委、財政、金融、稅務、工商、質量技術監督、海關、外匯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要制定有關政策,加大執法力度,做好中小企業信用監督管理工作。遇有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同級政府報告。
5.中小企業信用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辦法另行下發。